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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一户原则上只能有一处宅基地,且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但这是否意味着所有“一户多宅”都是违法?其实,以下五种情况下的一户多宅是受法律保护的。
第一,与父母是同一个户口,但儿女已符合分户条件,一户多宅不违法。 儿女已经结婚,并在另一处建房或买房,但是没有跟父母办理分户手续,两家还是共用一个户口本。这种情况下的一户多宅,其实只要通过办理分户手续就能将其合法化,分户后就不叫“一户”了,实际还是一户一宅,符合土地法的规定。 第二,宅基地总面积不超标的一户多宅也合法。 法律规定的一户一宅,其实是指一个独立的户口占有的宅基地面积不能超多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不是说“一宅”就是完全合法的,其判断标准是宅基地面积有无超标。 像有些地方可能很难找到一整块的平整宅基地,但现有的宅基地面积又比较小,不能满足居住。这种情况,只要村民主动申请,并被相关部门准许了,而且两块宅基地的面积没有超过当地的限制面积,那也是合法的。 第三,通过合法继承得到另外的房屋,一户多宅合法。 虽然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享有的是使用权,因此宅基地是不可以通过继承方式获得的,但是建于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根据“地随房走”原则,继承人可以获得房屋所在地块的宅基地使用权。 父母过世之后,子女可以继承房屋的所有权,这样一来宅基地也会随房子变动,因此农民可以合法的居住。 第四,因管理部门冲突或不作为造成的一户多宅,国土部门进行保护。 例如,一些农村户口的年轻人,外出求学或当兵时将户口迁出,后来又想迁回农村,这时公安部门和国土部门可能互相推诿。 一方说要有独立的宅基地才能落户,另一方说要落户后才能批准宅基地,结果可能导致“一户多宅”情况出现。 对于这类情况国土部门已经出台意见要进行合法保护,对此类房屋进行确权,不能让老百姓为管理部门的问题买单。 第五,房屋合法交易造成的”一户多宅”受法律保护,达到分户建房条件的村民申请宅基地,但迟迟批不下来。 这时候,为了解决住房问题,村民就选择买卖村里其他人的宅基地,就形成了“一户多宅”。宅基地交易只要是在合法范围内,都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这种情况,要想取得房屋合法权益,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买卖双方均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买方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批准宅基地条件; 3.卖方出卖该房屋后,有住房来源或者其他住房; 4.买卖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5.房屋所在地块的宅基地随房屋一并售出。